計畫執行單位可能認為,選用他人作品作為教學或研究內容,係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將作品引用或重製,影印成為講義或作為試題內容之一部分,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針對前開條文可能具有疑義之處(紅色字體標示),提供相關函釋及專家建議,請轉知計畫辦公室及受補助計畫團隊:
著作權法關條文:
§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按,第44條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有關課堂中教學的合理使用之函釋:
本條在規定課堂中教學的合理使用。得為合理使用之主體,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又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本條的利用還可以改作及散布,亦即老師可以將外文文章,翻譯成中文發給學生。又因為必須在「在合理範圍內」,本條的合理使用認定基準有二,一是第二項所明定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即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其重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得為之。二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依本條規定,各級學校或學校中之老師,可以影印文章或圖表,作為上課解說之用。惟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四條但書之結果,若老師影印數篇文章作成合訂本發給學生,或是學校統一印製一篇文章或試卷,交學生閱讀或測驗,都已超出「在合理範圍內」,應獲得授權始可。
此一合理使用僅限於學校內的個別課堂活動,且只得為重製、改作或實體物之散布行為,並不包括網路上的無形體的公開傳輸活動,故該條文無法適用於網路遠距教學,而須另循依據。在著作權法未就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有明文規定前,或只能依第五十二條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其他合理使用。
專家建議
選用他人著作作為共同教材供多位教師教學或研究使用,可能已超出「在合理範圍內」,應獲得授權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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